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不处于主体地位,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会脱离当代中国的国情、脱离初级阶段的实际,从而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评价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能抽象地以公有化的程度为标准,而是要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促进的程度,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它们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范围内,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4)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表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片面追求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结构,结果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