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士官应该是二级士官才对(二期士官在2009年已经取消),退伍后不是部队有什么安置,而是二级士官在同退役后地方民政部门的安置。
依据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2年)后,到第3年服现役期才能被批准为一级士官,到第4年服现役期才能被批进入二级士官;此前的士官都为我军的初级士官系列。只有在其后服现役期的(第5年)才能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
如果提问者就是属于2016年才是第四年服役期而退役的,那么推算其入伍时间为为2012年的义务兵(我国在2013年才有国务院命令实行秋季征兵的),那么就要依据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军委第608号)进行安置(只有此规定发布以前的军人退役才能依据原来的安置方法进行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依据上述法规以及提问者的入伍年(可能是2012年),民政部门没有责任对初级士官、二级士官进行安置的。
但是民政部门对于没有安置责任的退役义务兵、初级士官也不是不管,民政部门会努力与属地或非属地的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联系,积极争取招聘岗位;同时也对没有安置责任的退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提供免费的就业准备训练班或者创业指导班等等措施友情安置;也会鼓励有创业意向的退役义务兵、初级士官自我创业,并且对于经过审核的自我创业者予以无息创业贷款,扶持退役义务兵、初级士官自我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