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关于转士官条件规定:
(五)【选取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
2、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应当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
3、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优先选取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1、在本级服役期内,获得国家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皮迅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乎空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的;
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并合格的;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
6、同等条件下,岗位任职时间长的。
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燃顷此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