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条款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
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
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
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
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
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
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
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
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
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
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
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
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
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
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时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
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