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发给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5%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发给。
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调整岗位使用属于非法用工。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