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及流程: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来历凭证;
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机动车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
机动车路桥通行费缴费凭证;
《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
办理出租客运小汽车注册登记,需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审批表》;
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叫号——受理——检验(检测)、照像——选号——收费——发牌、发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以上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