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没有完善之前,细化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确定各个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则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传承人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包括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目前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没有对传承人下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对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实践,笔者认为可将传承人定义为:各族人民当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熟悉文化空间的民间文化代表人。而传承单位则是传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团化,具体就是指坚持开展和举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活动的代表单位和团体。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很多的共同点,本文为了叙述方便,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将二者统称为传承人。 二、传承人的认定 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传承人,才能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承传下去,而认定传承人首先要依据法规对其进行相关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传承人标准的代表人进行评定,然后列入《名录》对其进行确认。 对传承人的调查内容非常广泛,但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可以申请命名传承人的条件,而且条件过于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规中规定要“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规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并没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规规定了要“熟练掌握”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掌握的程度,何为熟练很难评定。法规中多提到传承人的认定是在“一定的区域内” ,但这个区域的范围如何确定,是根据行政区划还是依据自然地域,法规没有明确,依据行政区划划分利于政府对传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断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上的连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整体文化,依据自然地域更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连续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区如果不分开容易导致责任不明,主体之间相互推委,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对“掌握和保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认定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以“物”为载体,只要物不损坏丢失文化就不会消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以“人”为载体,虽然实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拥有实物不应作为决定评定传承人的条件,不能因为今天实物在他手里,他就是传承人,明天他把实物送给了另一个人,而那个人就成了传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应该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传承人调查、认定的项目和标准,并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一方面云南省的地方法规做的相对完善。 在确定了调查对象以后,首先要调查其个人最基本的资料,包括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等,然后要调查他所传承的项目、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以及他的这个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者所保存的实物的具体情况和地位,文化活动举行的日期、地点及涉及的范围和规模。另外还要调查和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将调查结果系统地进行记录,通过调查对传承人的情况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而传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地提供个人的相关资料,为后面的认定工作作好准备。 在掌握了传承人的资料以后,要对传承人的情况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传承人的认定暂时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依据目前的资料和实践确定了标准的话,很容易将暂时没有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规定在标准以外,这无疑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时要依据各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标准,在制度没有完善的时候用法规和规章弥补制度的不足,然后再通过法律来确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认定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要把好关口,不能完全凭着自己的喜好确定传承人,那样容易将本不是传承人的误认为为传承人,也会将本应进入《名录》的传承人遗漏掉。而作为传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现其所传承的项目的时候,要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推荐,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另外,在政府或者专家确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以后,还应该有一定时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对传承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并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士的对其进行监督,检验认定的传承人是否真的能够代表相关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对传承人保护的责任分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公约中分为三类: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国际组织,第三是个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而针对我国国内的基本情况,《办法》规定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传承人,笔者认为应该存在以下三类主体:第一是政府,第二是传承人,第三是专家。依此类推,对传承人的保护主体也可以分为以上三类。 保护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各个保护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博奕,每个主体在博奕过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达到最大化,具体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政府只想圆满地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是上级政府委派的任务,使保护工作能作为一项政绩得到上级政府的充分认可,只有在达到以上目的以后,政府才会进一步去追求《公约》中的“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如果一个政府连最基本的运行都有问题的话,又如何有精力和兴趣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博奕中的另一类主体——传承人,他们与政府在博奕中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无疑是有影响的,政府在选择策略时也不可能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传承人的影响。传承人作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生存而不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也是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决了他的根本的生存问题以后,在生活上没有了后顾之忧,传承人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优越的生活环境可能使传承人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从而使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一成不变的“死文化”。 相对来说,专家在保护过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着眼点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传承人认定中才具有较大的公正性,而专家的文化研究不仅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还可以通过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制。但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专家委员会也只是对几种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对大专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够充分,只是通过高校来培养相关人才。今后在完善保护体制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高校和专家的科研力量,为保护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政府在实践当中的经验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体制。所以专家委员会不只是为相关事项提供建议,在传承人的认定中还应有决定权,另外还应在高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师生资源,既可以培养相关人才和传承人,还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文化保障。 对传承人的保护在时间段上可以分为认定过程中和认定后,在认定过程中,政府和专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不仅要调查、认定传承人,还要对其进行保护,对贫困的传承人还要给予必要的救助,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政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项目都有全面的了解,并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任务或创造政绩,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且在认定过程中很难确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调查、认定工作更多的应由专家参加和完成,因为专家相对更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行业的标准和规则,能够保证在评定过程中的专业性。专家往往是该项目、行业中的权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专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确定进入《名录》的传承人。传承人在被认定以后,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在政府牵头领导之下,履行个人的责任,积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地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责规定较完善,但法规内容多以义务为主,激励内容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兴趣和积极性,应该尽快建立激励体制,让政府能从自身的利益目的出发,去做这项工作。另外,在政府职责中,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政府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并且将基金的捐赠渠道向社会公布,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使资金的来源和用处都有有效的监督,从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 传承人要培养新的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传承人应该通过师承形式、学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传承人要依法举行传统文化活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采取不同的传播方式,不只是单纯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还应使公众更好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激起公众的兴趣,在传播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 传承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时,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历史条件,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吸收有利于自身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实现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但有学者指出:“民俗文化的开发,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存在着真实性开发与扭曲性开发之间的矛盾。”所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承传文化遗产时,不只是创新,还应保留,保留文化遗产的精髓,创新的只是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承传文化遗产。 专家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性,认真负责地去田间村庄里调查传承人的资料,即使不能亲自参加,也要充分考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体制。 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通过对传承人定义、调查和认定,明确调查、认定传承人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通过提高地方立法技术等立法手段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体系,确定政府、传承人及专家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建立符合责任主体利益目的的激励体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和效率,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