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国有企
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协
调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经过
全市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
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界定
(一)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
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包括
在上述机构中原先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
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
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
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及党校等机构的退
休教师。
(三)在改制重组(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
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
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
(四)对于现仍在岗、尚需一段时间方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
幼教教师,待正式退休后再解决其待遇问题,具体办法比照本方
案另行制定。
四、资格认定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须先对退
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的基础性工作,由举办职教幼教
机构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实施。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凡在《教
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根据其
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在《教师
资格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情
况特殊的,应结合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
综合核实认定。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结束后,都
要在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公示7天以上,
接受群众监督。
五、补贴核定发放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
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
准的,经过核定后的差额部分,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予以补齐;
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
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二)本方案所称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是指
出资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具体坐落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举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
补贴仅限于补齐本方案所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所
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额,不包括医疗
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等。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一由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实施步骤
(一)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国
资委监管的国有集团公司、各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
开展以职教幼教为重点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调查。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根据摸底调查汇总情况,审核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职教幼教
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研究确定需要解决待遇问题的退休教师规模
及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额度,然后拨付有关部门统一发放国
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七、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调查及汇总;指导各集团公司做好职工思
想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教委负责除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以外的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证书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涉及的总体经费测算、筹集以及补贴资金确认工作,并与
财政部衔接,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的及
时足额拨付与监管。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退休教师的
资格审核认定、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确定;负责组织各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并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
用。
(五)各有关企业要深入细致做好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的各项工作,对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和问题,必须妥善处
理、慎之又慎,确保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