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2007年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作要点请于2月下旬报省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
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
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围绕“一条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新就业再就业政策),提高“两大能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就业训练中心实训能力),完成“三项任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城镇10万就业援助任务、农村10万就业帮扶计划),取得“四个突破”(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再就业工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主要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人员7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50万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其中,帮助“4050”人员等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组织就业再就业培训40万人,创业培训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8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45万人);失业保险全年参保人数达405万人,配合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8.8亿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100%。
为实现以上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贯彻落实新政策,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逐步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转入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库坝区非农移民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重点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再就业资金账户管理等办法。着手起草《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为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每季度以省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9月份,组织全省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二)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充分运用“特定政策补助”,统筹安排资金,为妥善处理并轨问题提供保障,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完成并轨任务,下半年做好“扫尾”工作。对涉及的人员,以目前还在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理顺劳动关系的人员为主;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特别是省属困难企业,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实行重点指导推进。将并轨工作与贯彻落实新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相结合,着重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
(三)完成城乡“双十万”帮扶任务。在城镇,帮助以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和独立工矿区长期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的就业援助对象10万人实现再就业;在农村,帮助国家和省确认的贫困县、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库坝区的10万困难农户每户免费培训1人、转移就业1人。
(四)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命名表彰一批“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辖区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清楚、与用人单位联系紧密、对居民生活需求了解的优势,依托社区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实体、创建就业基地,在巩固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在三个月内必须解决。元月份,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重点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并稳定就业。
(五)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搞好失业登记,在大中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开展“一对一”服务,3个月内免费提供一次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三次基本适合的岗位信息;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对助学贷款还贷压力大、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实施重点援助。积极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活动。9月份,组织实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重点帮助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六)积极推进试点。以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重点,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以优先允许“五类人员”在城镇落户为重点,促进“农民工”向“新市民”转变。重点抓好潜江、石首等8个市县省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7月份,组织省政府劳动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试点市县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8月份,召开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现场观摩会。
(七)全面规范实施技能就业计划。按照“培训组织基地化、培训技能专业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培训结业双证化、培训就业一体化”的目标和要求,全面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大力开展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逐步实行资金项目化管理。坚持以定向、订单培训为主,大力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就业率。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劳动者和各定点培训机构参与计划,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年底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评估,重点是规范管理、培训质量和补贴落实情况。
(八)做大劳务品牌。巩固和做大现有“十大劳务品牌”,加强对劳务品牌地的支持,强化技能培训工作,以培训促品牌发展,提高技术含量,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九)加强劳务协作。发展和规范驻外省市劳务工作机构建设,扩大省际劳务协作;以武汉城市经济圈为龙头,加强省内劳务协作,缓解省内“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的局面。
三、开展人本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根据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按照“改革、创新、拓展、提升”的基本思路,落实鄂编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务派遣为重点,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改革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的体制,县以上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法人治理。创新内部工作机制,劳务派遣实行企业化运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延伸。以满足市场主体需求为宗旨,努力拓展服务领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一)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实训能力建设。按照“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的原则,加强实训设施建设,提高实训能力,逐步将就业训练中心建立成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竞赛、交流展示等职能于一体,面向社会开放、培养各类技能人才的公共实训平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省级就业训练中心公共实训示范基地”项目,在全省评估确定10个省级示范基地。实施“省级示范创业指导中心”项目,在全省大中城市建立10个省级示范创业指导中心。
(十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拓展劳动力市场功能,健全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工资、社保待遇。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组织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
四、扩大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
(十三)全面开展失业调控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失业源头的控制,防止失业人数过快增长和失业率的急剧攀升,逐步形成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并实施企业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确立省、市、县三级失业预警线,合理制定失业警戒的应急措施。二是规范企业规模性裁员。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裁员审批备案制度,对优势企业限制裁员,对正常生产企业控制裁员,对困难企业节制裁员。三是继续鼓励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6月份,召开全省失业调控和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
(十四)启动“就业新起点计划”。对已列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需要安置的人员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通过“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运用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对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促进服务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关闭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十五)强化扩面征缴工作。充分利用“五险一单、统一核定、一票征缴”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失业保险扩面、核定、征缴、稽核、清欠等各环节工作。对事业单位实行财政代扣代缴,努力提高事业单位参保率。继续实行重点监控制度,对少报漏缴、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监察。
(十六)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落实。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将省级调剂金下拨与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基金结存情况紧密挂钩。做好迎接社保基金审计的准备工作。3月底前,要对历年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和历年审计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七)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实施办法。对企业内部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助。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作为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努力提高其再就业率,享受待遇期间再就业率不低于40%。
五、加强使用管理,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效益
(十八)强化“以奖代补”。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与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额度、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再就业人数、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享受失业保险人数减少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数等指标系数挂钩,与各地全年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挂钩,确保资金使用结构合理,效果明显。
(十九)实行项目化管理。落实资金使用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认真编报就业再就业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编制分项用款计划,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二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和资金管理指标构成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将培训就业率、创业成功率、职业介绍成功率、技能鉴定合格率、援助对象就业率、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下降率、万元就业再就业资金促进就业人数等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评价各地资金使用效益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社保补贴支出不低于总支出的30%,培训鉴定职介补贴达到20%以上。
(二十一)严格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使用的检查、审计力度,对各地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召开专门督办会,派专人进驻重点督导。11月份,对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六、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十二)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加强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等就业管理制度落实力度。研究制定《湖北省劳务派遣实施办法》,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出入境就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3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统一公告。
(二十三)强化境外就业监管。严格执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落实备用金监管制度、年审制度、开具出境证、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境外就业中介行为,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