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保险合同中,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保险金

2022-04-23 财经 48阅读
这是保险法规定的是为了维护我们投保人权益的

因为保险也是一种射幸合同行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只要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义务。但是作为投保人一方而言,他也是享有交易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可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参保或者继续参保。投保人是可以随时退保的,所以就这么要求的,为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权益。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无论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成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被保险人支付。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因此,支付首期保险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并且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持续不断地支付保险费,对投保人来说也会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身险只是投保人的一种投资选择,也应当允许投保人放弃这种投资方式。所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保险费支付与否,只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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