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这两个概念经常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使用,很多研究者把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当作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一样。当然,在实际研究和操作中,也有研究者把二者截然区分开来,认为它们是不同学科领域的范畴
蒂特马斯从社会服务与公共服务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阐述了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他认为从理论上可以将有关的服务分成四类:1、 只为个人利益而设的服务——供给与否,和个人生活方式无关;也不论服务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好处。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需要。2、 既为个人利益也为社会利益而设的服务——例如对某些传染病的防治,就是既有利于患者个人,也有利于公众或社会利益。3、 着重社会利益多于个人利益的服务——例如感化服务,这既是社会服务中的个案服务,更有助于社会控制、社会利益。4、 对社会有益但其益处不能归个人独享的服务——例如城市规划、公园建设、交通管理、法律秩序、公共卫生、消防等。这类服务的待遇没有差别,不能用成本与利益、使用者与非使用者等标准来作区分。即使有时我们能够找到使用服务或造成损害的人,并向他们收费,但是收费的成本可能超过三获得的利益。蒂特马斯认为对服务所作的上述四种分类,有助于区分“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区分“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最重要的标准是有差别、个人化的功能与无差别、非个人化的功能。但是,他紧跟着就指出,在越来越复杂和专门化的社会里,要划清这些功能的界线是相当困难的。现代社会里的各种力量:经济的、科技的、社会的等,都在同时运作,从而使有差别、个人化的服务与无差别、非个人化的服务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不清。因为政府要提高服务就要通过税收来筹集所需经费,而各种经济的、科技的、社会的力量都能够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实际税额产生影响。没有任何一个压力群体会要求给自己加税。当各种力量作用的结果是税收减少时,有差别、个人化的服务就不得不减少。所以,“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社会政策完全是关于社会目的及其选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