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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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决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这是本法第八十三条确立的两项适用规则。由于这两项规则是并列的,没有谁先谁后的关系,因而这两项规则会发生冲突。如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来说,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但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前,有一些单行法对某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也作了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程序规定得也比较具体,相对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说,它是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9月出台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又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因此,在如何选择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问题上,就出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这就需要建立解决这种冲突的机制。因此,本条规定:
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裁决的程序本法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执法机关逐级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可以通过本系统,上报到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由它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在性质上与法律解释相类似。因此,裁决程序原则上可以参照法律解释的程序。
二、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可以根据立法的原意,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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