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劳人险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 2006 〕 47 号)精神,按照晋劳险字〔 1997 〕 250 号文件规定,决定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金标准:离休人员,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 490 元,科级及以下职务 350 元;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
按照上述标准,对在执行晋劳社明电〔 2006 〕 13 号文件预发期间的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列入《山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县区(见附件)中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市属驻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下表所列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再增加离退休金:
单位:元 / 月
职 务
标 准
离 休 人 员
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
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如单位所在县(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发离退休金。
三、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时,比照职务仍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一、二条增加离退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