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俺水平有限,翻遍了注会教材、上网百度了N遍也没找到,只能结合本人理解,参考售后回购销售商品方的会计处理。仅供参考,不过我觉得应该差不多,希望你能找到更完美的答案!
下面给你举个例子: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向你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税价)。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面分步给你写出会计分录:
1、5月1日购进商品时的分录(取得甲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收入, 回购期5个月,每月计提10/5=2万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贷:其他应收款 2
3、9月30日甲公司购回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贷:其他应收款 2
借:银行存款 128.7
贷:其他应收款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