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连休中调休日如不能补休,七天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7天的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春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3天),其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春节连休中其它休息日调休(4天),如不能补休,其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选)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2015年9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通知》,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此日加班费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