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工作需要。
与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记录。
扩展资料: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二十九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