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