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4元。
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市区参照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