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也叫离职休养,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为一项制度建立。离休的对象主要是老干部,具体为新中国建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者,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者,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度的薪金制的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共产党和坚持革命工作者(参加革命时间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
1982年国务院规定的老干部离休年龄为:担任国家的部长、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5周岁;担任副部长、副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担任正副司、局、厅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离休;工作需要并经任免机构批准者可适当推迟。国家对离休干部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除工资照发外,还按一定条件和标准发给不同标准的生活补贴。具体规定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此后至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均不含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干部单列编制并由离休所在单位管理。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