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
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
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
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扩展资料:
贷款审批是主管信贷业务的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依据借款申请书和贷前调查意见,进行 “认定事实,掌握政策,确定贷款” 的过程。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主管领导人对贷款发放的结果负决策责任。
认定事实,即审批人对企业和信贷员提供的贷款原因和用途进行复审,正确判定其性质。
掌握政策,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和上级银行确定的信贷政策,最终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意见。
确定贷款,主要是决定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
有些贷款主管领导还应对信贷人员提出跟踪调查和监测的要求。
任何一笔贷款都须坚持执行“两签”或“三签”的贷款审批原则。
即每笔贷款都必须由信贷员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信贷科长审查批准方可生效发放,对额度较大或按规定必须 “三签” 的贷款,应经行长签批发放。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签批发贷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贷款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