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社保到底是先在转出地办手续还是先到转入地办手续

2020-05-10 综合 399阅读

转移社保是先在转出地办手续。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6、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扩展资料:

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

3、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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