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原文:“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扩展资料: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较抽象笼统,实施条例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更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参考资料: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