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关系

2020-09-28 社会 209阅读
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
消费者权利
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经营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即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提供真实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义务还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义务还要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出具凭证、单据
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消费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如果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保证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履行“三包”义务
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在这些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内容,其内容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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