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中强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规定?

2022-08-11 社会 70阅读
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就根本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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