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有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两种。 (1)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 谈判。谈判是指国家间为了对某一有争论的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方法。谈判可以由争端各方的常驻外交代表或外交部长、政府首脑,直至国家元首进行。 2、斡旋与调停。前者是第三国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后者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身份直接参加当事国的谈判。无论前者和后者,第三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国提出的解决争端的意见和方法,对当事国没有拘束力,不产生法律效果。 (2)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国际仲裁。它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订立仲裁条约或约定,自愿把争端交付自己选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并约定接受裁决内容。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制裁性质,但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 2、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是指争端当事国用请求书或特别协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不得上诉。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开展合作。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