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购房户口迁移手续如下: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申报材料:
1、本人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微机信息卡);
3、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4、夫妻随迁需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5、女性年满18周岁未满50周岁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本人申请;
7、现居住地居委会居住情况证明。
扩展资料
江苏户口迁移事项:
江苏省内居民在本省范围内户口迁移,只要在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通过审批后,公安机关在线开具电子准迁证、迁移证,并在公安信息系统内部流转,不再交给申请人。这就意味着,申请人不用在迁入地和原户籍地之间两头跑,只要在迁入地一次办理手续就能实现户口迁移,大大节省了办理时间和往返两个城市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办事指南:户口迁移登记——购房户口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全面开通跨地市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