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小悦悦事件中各人物用法理学分析一下,从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行为等方面.

2022-08-22 社会 156阅读
1、司机,因其积极自首,态度良好,应该判1到3年有期,缓期执行,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三年以下,视情节可缓刑!如果是撞死1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偿后,法院一般判三年以下,同时判缓刑。常见的都是判一年或两年。

2、悦悦的父母,按民法通则上规定,没有尽到监护人所应尽的义务。最严重的应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
依据:(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2)、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见死不救的路人:如果只是路人,则不负法律责任。
依据:如果是其邻居等非监护人带她出去玩的,那其邻居就临时对悦悦有了监护的义务,出了事,其邻居就可判过失杀人罪,当然这只是举个例子。
因为法律中没有说看到有危险发生就要救的相关条例,换句话说,这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还不涉及到法律。当然,如果是警察等工作内容就是救人的职业来说,这是犯法的,也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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