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暴力恐怖犯罪的特征
从暴力恐怖犯罪的活动和学者关于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暴力恐怖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恐怖犯罪经常使用的犯罪方法是杀人、爆炸、绑架、劫持人质、劫持航空器、武装袭击、制造骚乱、投毒、放火等,为了成功地进行恐怖犯罪,为恐怖犯罪筹集资金,恐怖主义者还经常进行抢劫银行、盗窃武器、证件和汽车等其他犯罪。他们对机场、铁路设施、民间盛大节日的大型集会、军事设施以及跨国公司办公大楼投放炸弹,突然袭击,他们绑架或暗杀有社会影响的人物,进行杀人或爆炸犯罪时,所针对的受害者经常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害者常常是无辜群众,其中有不少是妇女和儿童。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他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引用了一组统计数字,他说:自1966年起,恐怖主义者的活动大幅度增加。1968年至1970年间增加了一倍,1970年至1980年又增加了一倍。1968年至1980年共发生恐怖事件6700件。其中多半发生在西欧,直接受害者中约有40%的人是来自北美地区。1968年至1980年内有3668人死于恐怖分子之手,7474人受伤。这就是说,十几年间有一万多人死伤于恐怖活动中。这只是恐怖活动有形的社会危害。针对为搞民族分裂而进行的暴力恐怖犯罪,这位犯罪学家说道:民族恐怖主义者旨在搞民族分裂,或使一个民族脱离与另一个民族群体的合作。世界上总是会有一些少数民族,在社会、政治、语言和宗教方面,认为他们受到了歧视、压迫。因此,他们就追求所谓的文化和政治的自治。民族恐怖主义者想“凭空”在一夜之间实现社会和政治变革。除了这些极左的恐怖主义者之外,极右的(法西斯、新纳粹)恐怖主义在意大利和德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其实暴力恐怖犯罪所造成的无形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是远远大于这些有形的危害的。因为恐怖犯罪活动,可以长时期的、在无数人的心理上留下阴影,对人们的精神、心理、道德和社会生活都带来巨大的影响,正象霍尔瓦蒂奇所说恐怖主义者运用精神和心理上的恐怖来诱发民众潜在的恐惧和不安。
2.犯罪具有政治的动机和目的。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明确地把这种罪行列入可引渡罪,不作为政治犯罪,如不引渡,则必须起诉。这实际上是从打击这种犯罪的客观需要出发从法律上做出的规定,把这种犯罪非政治化。从理论上看,在西方犯罪学理论界普遍把这种犯罪列入政治犯罪的范围。因为恐怖主义使用暴力的动机和目的是政治性的,目标是反对国家和社会。正因为这种犯罪在理论上看是政治犯罪,由于它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大,所以,在实践上不按政治犯罪对待。我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在谈到恐怖主义的政治动机和目的时,施奈德认为,恐怖主义者根据非常原始的、非黑即白的模式,将世界分成朋友与敌人。善与恶两个部分。……这些恐怖分子意想通过暴力行动,唤醒群众的“革命意愿”、“暴力意识。”恐怖主义者都以为通过他们的恐怖活动可以达到以下目的:让国家表现出软弱无力,并借此动摇群众对国家的信赖;诱使国家、政府做出过激的反应,借此把群众拉拢到他们一边;……恐怖主义者通过暴力行动达到宣传效果,借此招募新生的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总是妄想达到上述目的。在他们看来,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至少也可以引起某些民众的恐慌不安,从而对政府不满。使政府对他们表现出软弱,是他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所以政府对待暴力恐怖犯罪绝不能表现出任何软弱,绝不能让暴力恐怖犯罪形成气候。因为恐怖主义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国家和社会。恐怖主义者的暴力恐怖活动,虽然可以是直接针对许多不确定的目标,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攻击目标是某个政府。所以说暴力恐怖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政治性质的。
3.犯罪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受害人,而是公众舆论,所以,对施暴目标有特殊的选择。恐怖主义者在实行暴力的时候,一般是通过对某一个直接受害者的伤害来实现对另外一个目标的打击,从而迫使对方做出有利于他们要求的让步。施奈德说,一般说来,一次恐怖行动至少涉及三个方面,即罪犯、受害者以及想通过暴力行动受到心理压力的真正的目标。这样的目标通常是某个政府,企图通过世界各国以及本国公众舆论,迫使这个政府采取符合他们利益的行动。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恐怖主义者非常重视新闻媒介的传播。把新闻媒介看作是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义务宣传。一般说来,恐怖主义者无法取得预期的宣传效果。然而,新闻媒介对恐怖主义的戏剧化、情绪化的报导,加重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分量,促使社会在与恐怖犯罪作斗争中采取过激的反应。另一方面,新闻媒介对恐怖事件添枝加叶地渲染,迎合观众、读者的兴趣,正好被恐怖主义者所利用,有的记者被卷入进去,甚至成为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对他们所直接袭击的目标,往往进行特殊的精心选择,一般是选择对政府要挟较大,或者是能造成较大新闻,能在社会和公众中起到轰动效应的袭击对象,例如国家政要、社会名流,重要设施、重要集会、节假日活动等等。
4.犯罪一般都具有国际性。犯罪学理论认为,恐怖主义者受命于某个政府或者是反对某个政府的组织。在现代社会里,从攻击的对象到活动的范围,恐怖主义都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国内的恐怖主义得到国外某个政府或组织的支持,或者一个国家的恐怖主义活动,就是针对另外一个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所进行的暴力恐怖犯罪,除了针对政府外,另外一个动机就是企图获得国际势力的支持。
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斗争应注意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者历来反对一切恐怖主义活动,不支持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恐怖主义,对于针对国家和社会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绝不手软,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暴力恐怖犯罪作斗争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充分认识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在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时,不能把其作为政治犯罪对待,这是个原则。但是同这种犯罪的斗争却要从政治上加以认识,以便认识这种斗争的重要性,提高斗争的自觉性。
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给暴力恐怖犯罪留有任何余地。不对暴力恐怖犯罪有任何让步,不进行任何谈判。不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作任何宣传报导。严格边防检查,断绝暴力恐怖犯罪的国外联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造就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能坚决同搞民族分裂的暴力恐怖犯罪作斗争的干部队伍。
对青年人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他们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民族团结教育,要从小作起,提高青年人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要充分运用国际、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同形形色色的暴力恐怖犯罪作斗争。从国内法律看,我国新刑法对恐怖犯罪有了明确规定,为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要理直气壮地运用刑法,打击任何形式的暴力恐怖犯罪。从国际上看,鉴于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危害,多年来制定了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为打击各种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
以清醒的政治头脑处理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一切暴力恐怖犯罪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普通刑事犯罪。但是,犯罪者不仅动机、目的是政治性的,而且有时也利用一些敏感的问题把它混为政治问题,例如利用宗教、民族问题等把问题复杂化。对此要有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