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镇区、121 镇中心区、122 镇乡结合区、123 特殊区域、200 乡村、210 乡中心区、220 村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扩展资料:
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