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即便有,那也不能算是真正的民主。而法制则是民主的载体,只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为事实,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其中,社会主义民主处于主要的地位,对法制起着决定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赖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广大人民群众争得民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只有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够不断发展。所以,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发展、完善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了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和建设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绝不是消极被动的。因为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取得了统治地位,只是为实现他们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实现了可能性。但要是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仍然需要他们所确立的反应本阶级利益的民主原则和民主权利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实际承认,他们的这种民主原则和民主权利的贯彻落实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这些条件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才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正式这两种条件的载体。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它对于确立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主义的实现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