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子第一年的取暖费必须全交。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根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扩展资料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按照该《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新建小区第一年要求整体供热,若房屋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后,就目前情况来看,热费多是由业主缴纳。
对于有业主反映新房不住人还全额缴费不合理的问题,他说,如果新建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草草交房,确实不尽合理。这个条例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也向上递交了材料,希望能够修改完善。在新条例未出台前,仍按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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