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企业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国企那么是不具备人事档案自主管理权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人事档案。
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人员(俗称体制内人员),由行政级别是县处级以上的单位才可管理档案。民营企业、三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个体户是没有档案管理权,其聘用的员工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