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10%。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