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检举。但由于不同类型的营业执照有专门的登记注册规定,工商部门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大多数类型的经济主体,工商部门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都是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进行处罚,甚至吊销、撤销登记注册。
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所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没有罚款的,先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就“撤销登记注册”。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类型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