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休。
1、对于职工的长期病休,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2、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职工长期病休的相关情况
1、企业长期病休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