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电商平台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平台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电商平台索赔1元的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2016年7月,电商平台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不服气的李某到法院起诉该平台,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
根据用户注册平台会员时签署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据此,电商平台以违约为由提出反诉。
上述电商平台起诉书中称,平台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刷单”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也损害平台声誉和竞争力,且会污染数据的真实性。在被电商平台反诉后,李某主动撤回起诉。
今年5月,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笔订单中支付款项后又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遂支持了电商平台的诉求,判李某赔偿淘宝损失1元。李某接受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