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划分一下月份,属于2018年10月后的工资适用起征点5000,2018年10月前适用3500的起征点。
1、属于10月后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45元,税后工资为11855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2500-5000=7500,应缴税额=7500*10%-210=540元。
2、属于十月前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0元,税后工资为11855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35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应纳税所得额=12500-3500=9000,应缴税额=9000*20%-1410=390元。
扩展资料:
税改: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