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程序
1、发起筹备;
2、制定合作社章程;
3、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组建工作机制;
6、登记、注册。
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12、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