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学位,学籍,插班生,户口到底有什么关系

2020-10-06 教育 94阅读
学校根据转学来的学生的学历和认知程度编入适当的班级叫插班,转学来的学生叫插班生借读生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交纳杂费,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应交纳借读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借读”有两种理解: 1、学生的学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读,则为借读。 2、学生的户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读,则为借读。原来的规定: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现在,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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