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带上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可以办理,具体如下:
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5、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和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其中:
①缴存地在市内(含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办事处、瓦房店(长兴岛)办事处的,无需提供家庭无房产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实;
②缴存地在普兰店的,需同时提供普湾新区和普兰店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③缴存地在庄河的,需同时提供庄河和花园口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单身的,需现场签署单身声明;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无房产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房屋坐落地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2、职工及其配偶若同时满足租住公共租凭住房和租住商品住房情形的,只能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以租住商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再申请办理。
3、符合租房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4、经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具体提取金额以办事处(营业网点)前台实际审核为准。
参考资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