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猫传》剧本确定是抄袭吗?

2022-07-25 娱乐 43阅读

因认为电影《妖猫传》存在抄袭,编剧史先生将著名导演陈凯歌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及在电影《猫妖传》(含海外版)为其署名。4月18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自称自己的作品《又遇白居易》传给陈凯歌,对方拒绝合作后,陈凯歌又推出了以白居易为主角的电影《妖猫传》,构成了对自己作品的抄袭。《又》的编剧史先生将陈凯歌、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传媒)告上法院索赔300万并道歉。今天上午该案开庭,被告方则表示两个影片内容完全不同,陈凯歌也没见过《又》这个剧本,“我们认为是诬告”。

上午,史先生本人出庭。他诉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通过片方制片主任苏先生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苏先生说陈凯歌要求看剧本,就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陈凯歌。陈凯歌最后并没有做艺术指导。

2017年7月底,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发布宣传片(第一出品公司为新丽传媒)。“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史先生说,他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公开致歉。

“我们认为这是一次诬告。”上午的庭审中,陈凯歌的代理人说,陈凯歌从来没接触过这个素材,也不认识案外人,从证据来看,原告本人和苏先生间的对话,并不能证明苏先生真的把物料给了陈凯歌。而电影《妖猫传》是改编、创作自日本的一本小说。

第二被告新丽传媒也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新丽传媒认为,虽然史先生有作品登记证书,但无法证明登记内容与《又》剧本相符,疑似电影公映后,原告对剧本进行过调整。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剧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对比说明。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该代理律师通过现场对两部作品截图画面内容比较称,显示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指称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思想,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被告同样有权使用。

被告方介绍,《又》讲的是现代的女主角穿越回古代,认识了白居易,彼此发现对方是情人的前世今生,是部爱情故事;然而电影《妖猫传》讲述的是日本僧人空海受师命远赴大唐,和白居易一起探寻妖猫谜案,两者故事完全不同。“以大文豪白居易作为主人公就算侵权了吗?”

该案未当庭宣判,是否真的抄袭,有待进一步确定。

以上内容来自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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