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之间是出资人之间的关系。负有相互协作维护公司利益的共同义务。除此之外,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2、协作关系体现在,应以公司利益为基本行为准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