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工业用地使用年限都不是三十年。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依据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年限分为40年、50年和70年的,没有30年的。
如果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那当然是有可能剩30年的,前面已经用掉了20年,即在20年前,土地就已从政府手里出让给企业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