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注销公司流程:
1、企业联络员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简易注销公告填报”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上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
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异议。
2、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3、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可以采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也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扩展资料:
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简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