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学生证买高铁票打折有什么规则吗

2020-05-18 教育 548阅读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17条规定:发售学生票要求出示学生证外,还有如下规则: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地,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在直达列车后换车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有列车长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8、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依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9、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依次乘车次数。

关于《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补充规则:

1、《客规》中“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2、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他时间不再发售学生票。学生票的发售范围只限普通硬座票、普通硬卧票和动车组二等车(75折)。软座(卧)、动车组一等车不发售学生票。

3、学生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间发售,不能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扩展资料:

使用学生证买高铁票无法打折的情况:

1、学校所在地,学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一方在一起时不能使用。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时候不能使用。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的时候不能使用。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时候不能使用。

5、学生证优惠乘车期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时候不能使用。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时候不能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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