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当地实现就业并办理居住证,是在当地参保社保的必要条件之一;
2、根据本条例第10条的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3、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