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
一、办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①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②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④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⑤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⑥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⑦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东莞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申请表》
1.教练员不能在本市其它驾校或其它地市驾校登记备案(以省运政系统登记信息为准),如有该情况,则须先到备案所在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3.相关证件、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1.使用权和产权应清晰、合法;2.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应在有效期内;3.租赁合同应由申请企业签订。
2 2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教练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单和教练车照片
1.车辆应入户到驾校;2.技术等级评定应达到二级或以上等级;3.车身应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4.车辆应领用专用牌证;5.车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gps行车记录仪;6.车辆应在使用年限内;7.车辆应装有副喇叭、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2 2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教练场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设计图、地理位置图和相关照片
1.本项所有资料均应合法、有效;
2.租赁合同应由申请企业签订;
3.各等级驾培机构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应等级教练场地总面积最低标准要求的主教练场;
4.辅助性教练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5.土地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6.教练场应为水泥或沥青等硬质地面。
使用权和产权应清晰、合法;
2.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3.租赁合同应由申请企业签订;
4. 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或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根据相应的经营范围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或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或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