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势,作出科学决策。
(三)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委、市政府提供各类重要信息,并根据公安职能提出和制定对策。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治安事件、灾害事故的侦查处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确保全市社会稳定。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八)依法管理出、入境和境(国)外人员在我市居留、旅行的工作。
(九)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的计划、分配方案、标准和制度。
(十)制定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机动(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协调或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的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十五)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址
(十七)负责管理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十八)负责全市消防工作。
(十九)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安局内设3个综合管理机构、10个执法勤务机构、29个派出所和一个监管场所;另按规定设立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