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准备: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领取申请表填报
1、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2、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砼砌块企业用地租赁合同;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5、企业检验室计量合格证;如无检验室,须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签订代检协议书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说明书;
7、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8、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以上材料有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
1、产品检测由企业确定法定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检,企业不得自行送样,产品掺有工业废渣的同时作放射性检测。产品检测完毕后,企业领取检测报告。
2、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验收报告书,或具有检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鉴定报告。
三、资料受理
1、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后,将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审查。
2、设区城市墙改办按办结的时间、审查程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定结果,并在5日内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准。
3、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在(1日内)将材料补齐改进,对材料一时不能补齐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可重新受理。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说明理由。
四、认定证书核发
1、自治区墙改办接到设区城市墙改办上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15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及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申办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2、对材料不齐全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即通知设区城市墙改办及所属企业限时补齐和改进。对不符合申办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抄报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备案,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五、相关责任
1、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要对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企业要热情礼貌,不得推诱、拒绝。
2、必须坚持实是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等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或损害群众、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情况要与绩效考评挂钩。
3、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禁止吃拿卡要,对违法违规者,报所在主管部门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