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如同我经常思考的哲学上的终极命题“我为什么要活着”一样令人费解、难以作答。可能有人看到这样的问题会不屑回答,笑我幼稚、书生气。可能有人会说:“我选择是因为我喜欢。”也可能很多人会说:“选择律师,当然是因为它是一种不错的谋生手段,所谓‘吾业赖是以食吾躯’。
” 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些反应或者回答都无可非议。而我在这里谈谈自己的想法。从人的基本需要而言,为了拥有较为丰足而体面的生活是主要原因。人要吃五谷杂粮,要有衣食住行,没有职业,没有物质依赖当然不行。这几乎是每一个有职业的人的共同目的。
除此之外,是否还可能有其他一些东西呢?每一职业自然有其自身的精神和目标,只有如此,这一职业才会更发达,天才会更蓝,人才会更美,生活质量才会更高,人类的前途也才会更光明。看当今,律师多以赚钱多为荣,从管理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的排名也可见一斑,位高而多金者据上。
用律师业的话说,就是少说空话多赚点钱。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业务创收多,意味着其服务好,诚信度高,拥有的客户多,我也基本上赞同这样说。按照人性的自然特点,只要存在谋求个人利益的地方,总会出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职业律师也是如此。但是律师是否真的就应该以位高而多金为目标?恐怕目前许多人会说是的,很多人口虽不说,但会身体力行之。
如果允许我在这方面说一点不合时宜的话,我认为律师不应该以此为最终目标。首先,律师职业对律师个体要求高:责任心、正义感、博学、理性、善于思辩。对每一个生活在世的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有一个基本的规划和设计,在社会生活中找自己准确位子,在自己的生活空间和人文圈子里做到尽善尽美,不断地超越自我,在谋求一己之幸福中,为他人、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作为一个群体,它对每个体的要求高于其他职业,如责任心、正义感、博学、理性、善于思辩等。可见,你选择了律师职业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挑战和定位。这样讲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去从事律师职业,而是要求每个社会的一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以己之努力为人类的发展和社会和进步做出贡献。
其次,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恪尽职守,传法治之道,行法治之道。 每个律师能够直接地、在每一项业务中发挥作用的就是提倡并推崇法律至上的理念,既以“师”冠之,就要有“师”之德。执业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迅速积极地对待委托人的事务,不拖拉迟延、敷衍马虎,同时在对法律的信仰、在尊重法律、遵守规则方面,要成为典范。
这本身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传法治之道——在工作中将法治的思想传播,行法治之道——在工作中与那些以权代法的行为斗争。也许每个律师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也许比我整天挑三拣四地发牢骚更有助于推动法治的进程。每个律师都应该首先以此努力为法治的进步作出表率,而不是有意无意地对司法腐败推波助澜。
虽然有时律师为胜诉或收费会做一些不得已的事情,但我还是应该扪心自问:真是不得已吗?有没有别的办法?做此事,自己、法律、社会和当事人,谁是最后的胜者?胜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人类的进步发展的方向?对于这些问题 ,如果我回答符合法的精神,那也就问心无愧,也就应奋勇而前行。
最后,律师要积极参与政治,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的制度创设和政治进步。在律师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群体的更高层面上的责任要求就是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于国家的政治变革、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起到一定作用,其作用的大小直接决定一个律师对社会的贡献的大小。
事实也正是如此,回首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发展历史,我发现,尽管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它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人们在具体的案件、事务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却已渐渐跳出了“就案说案”的活动方式,在国家制度的创建、政治改革、文明的演绎等多个领域作出了突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律师也因此在这些国家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办家的民主制度的运作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美国20世纪著名律师伍罗德。威尔逊在评价美国律师的功绩时说:“律师创立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结构。在建国初期,律师主宰了所有较大的政治进程。
我们全国人民的信念,被铭刻在联邦的成文法律之中。每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似乎或早或晚都将演化为法律问题,对此,必须有训练有素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此言不虚。前文已述,作为一个受到过良好的文化教育、专业的理论学习,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品行情操都具有高层次性的群体,如果我们仅将自己的活动限定于有偿服务的纯业务的层面,如果我们所具有的丰富的智力资源不能被利用来为社会的政治变革、经济发展、文化进步作出贡献,那必然是律师群体的悲哀和国家、民族的不幸。
所以,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具有广泛地参与政治、改造社会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职业生涯中自觉地寻求自身的政治地位,以承担起这一伟大、庄重的社会责任。 让我们为这一责任不屑努力。